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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韩国商标 PDF 打印 E-mail

随着《大长今》在中国的热播,韩国的饮食、服装、文化、影视、美容等再次成为人们茶余饭后的热点话题。在韩国注册商标、申请专利或申请其他知识产权保护,自然也有很高的商业价值。

注册韩国商标

接下来,让我们简单了解一下韩国知识产权方面的基本情况:

韩国工业产权局及有关机构

KIPO韩国工业产权局:该局是韩国贸易、工业及能源部的一个下设机构,主要负责以下工业产权项目的保护:专利、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商标、半导体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商业秘密和反不正当竞争。此外,韩国工业产权局还负责促进发明创造、打击假冒伪劣活动及工业产权信息的传播。

韩国知识产权保护种类

  • 专利:依据专利法,通过专利授权保护发明。发明必须满足三性要求,即:实用性、新颖性和创造性。发明必须是利用自然规律所作出的高水平的技术创造。
  • 实用新型:依据实用新型法,实用新型是指一个产品的形状、结构或它们的组合。对实用新型的要求与专利一样,也必须满足三性要求。实用新型是利用自然规律所作出的技术创造。
  • 外观设计:是指产品的形状、图案、颜色或者它们的结合所作出的能产生视觉印象的设计,所说的产品通常被认为是一个有形的、可移动的、独立的东西。
  • 商标及服务标志:根据商标法,商标是指生产、制造或经营者为了销售自己的商品,在市场上与其它商品相区别而使用的有颜色或无颜色的标记、文字、图形及三维形状或它们的结合。
  • 版权:在文学、科学或艺术领域内所创造出的作品均受版权保护。
  • 商业秘密:1991年通过对《反不正当法》的修订,提出了对商业秘密进行保护。
  • 计算机程序:1987年通过了《计算机保护条例》,对计算机软件提供了特殊的保护。
  • 半导体集成电路布图设计:1992年政府通过了《半导体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条例》,该条例于1993年9月生效。
  • 数据库:在1993年和1995年,两次对版权法修改的过程中,提出了对数据库及版权作品的某些邻接权的保护。
  • 新植物品种:1995年通过了对新植物品种的保护法,该法于1997年底生效。

保护知识产权的国际公约

    韩国已经加入的保护知识产权的国际公约有:
  • 成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1967)
  •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1980)
  • 专利合作条约(1984)
  • 国际承认用于专利程序的微生物保存布达佩斯条约(1988)
  •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1995)
  • 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1996)
  • 世界版权公约(1987)
  • 国际专利分类斯特拉斯堡协定
  • 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的国际分类尼斯协定
  • 商标法条约

韩国商标注册

韩国商标法的特点为:先申请制、实质审查、先异议后授权制。

根据韩国《商标条例》,商标和服务标志在韩国工业产权局注册后可以得到保护。商标的使用并不是递交商标注册申请的前提。依据《商标条例》,非注册商标是不受保护的。但是一个驰名商标的持有者可以得到这样的保护,即不允许其他人再对同样或类似的标志进行商标注册。对于一个没注册的驰名商标的侵权行为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条例》解决。

1998年3月1日新修订的《商标条例》规定,如果一个注册商标的申请目的不正当,如:其目的是毁坏某些国内或国外驰名商标的声誉,那么该申请将被驳回。

韩国商标注册说明

韩国的商标法采用先申请原则和登记原则,为"与其他商品相区别的标志"受到保护,必须登记商标。商标登记与该商标是否在韩国国内使用无关。韩国对先使用者在商标法上不提供任何保护,但如果该商标时驰名或著名商标时,对其进行保护。

审查员对所有商标进行识别力的存在与否和授权的实质条件进行审查,审查结果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进行申请公告。该申请公告之日起30天内,任何人都可以对该商标登记提出异议。

商标权,是在经过申请公告获得审查员的登记之后发生,保护期限为10年,以每10年进行一次更新登记的方式获得半永久性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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